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瑞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7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49号
案号
(2016)豫01执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按新乡市登科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郑民四初字第6 6 6号民事判决执行。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乡市登科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1 0 0 81172.20元, 实现债权费用13199 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本息1 0 0 81172.20元为基数,自2 0 1 4年9月3 0日起至所欠金额实际偿还完毕这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已支付的1 0 0万元反担保保证金扣除其应支付的违约金后,如有剩余冲抵其应支付的原告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 二、被告河南省蒲光特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瑞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运月、李运长、汪荣川、孙继红、丁在忠对被告新乡市登科冷链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 6 5 7 9元,保全费5 0 0 0元,共计9 1 5 7 9元由被告新乡市登科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末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时间
2016-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豫01执165号
立案日期
2016-01-19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304744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兴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乡经济开发区青龙路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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