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成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02********3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721民初1062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黄成光偿还原告梁概雪借款1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被告黄成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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