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民初14463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2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汉元合利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96379元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赵伟、蔡素洁、赵敏在各自保证责任最高额度内对武汉元合利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伟、蔡素洁、赵敏的最高额度均为600万元)。赵伟、蔡素洁、赵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武汉元合利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7元,由武汉元合利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伟、蔡素洁、赵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