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25民初2575号 |
案号 |
(2017)豫0825执1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小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其中50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4年8月16日起计算,另50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分别计至判决限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止)。二、被告王海潮、温县鑫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小军应付原告温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被告郑小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时间 |
2017-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