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6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04民初189号
案号
(2021)豫0704执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刘建山、李晓芳尚欠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64575.55元及违约金9692.74元,共计174268.29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刘建山、李晓芳采用分期方式偿还上述款项,还款方式为:由被告刘建山、李晓芳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5000元;自2021年3月起,由被告刘建山、李晓芳于每月20日支付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刘建山、李晓芳应向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共计174268.29元;二、双方一致同意,如被告刘建山、李晓芳按期履行上述约定,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建山、李晓芳有任意一期逾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刘建山、李晓芳立即付清剩余全部应付款项;三、被告河南大邦供应链有限公司、苏伟自愿对被告刘建山、李晓芳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四、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本案不再有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被告刘建山、李晓芳自愿负担。双方一致同意,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刘建山、李晓芳在向原告新乡市元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分期款项时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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