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4********39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81民初444号
案号
(2021)辽0881执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盖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滕秀华借款本金30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滕秀华借款本金35000元并自2019年1月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滕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徐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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