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983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2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田春青、被告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桂林共同认可,金鼎公司、徐桂林自愿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原告田春青支付款项1300万元;二、如果被告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桂林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金鼎公司、徐桂林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二被告应当另行支付经济损失(以1300万元扣除二被告已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还清1300万元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三、在被告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桂林支付完毕1300万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告田春青、被告金鼎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的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号分别为:14000875828、14000875829、14000875830、14000875831、14000875832、14000875834、14000875838),田春青自愿配合金鼎公司办理解除上述七份合同的所有事宜;四、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以本协议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内容为准,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3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均不再履行;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99 800元,减半收取为49 900元,原告田春青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