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1********1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3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321执1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涛、姜永偿还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姜涛、姜永支付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借款本金5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刘晓坤、郭永、山东淄博环桥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锐杰化工有限公司、张杰荣、张子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刘晓坤、郭永、山东淄博环桥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锐杰化工有限公司、张杰荣、张子梁履行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姜涛、姜永追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200元,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姜涛、姜永负担4 400元、诉讼保全费40 20元,由被告姜涛、姜永承担,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刘晓坤、郭永、山东淄博环桥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锐杰化工有限公司、张杰荣、张子梁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8-02
发布时间
2016-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鲁0321执1057号
立案日期
2016-08-02
执行法院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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