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321执1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涛、姜永偿还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姜涛、姜永支付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借款本金5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刘晓坤、郭永、山东淄博环桥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锐杰化工有限公司、张杰荣、张子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刘晓坤、郭永、山东淄博环桥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锐杰化工有限公司、张杰荣、张子梁履行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姜涛、姜永追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200元,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姜涛、姜永负担4 400元、诉讼保全费40 20元,由被告姜涛、姜永承担,被告淄博广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刘晓坤、郭永、山东淄博环桥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锐杰化工有限公司、张杰荣、张子梁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鲁0321执1057号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8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