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1********2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781民初4122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占明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33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宋乐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