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8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2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1522执1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全军、张建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贾松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67354.23元;二、被告崔振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贾松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7985.7元。三、驳回原告贾松棵对被告张建立、聊城兴农保温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贾松棵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