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4********3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胶商初字第1175号
案号
(2018)鲁0281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1 3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5月25日,利息、罚息共计22 565.84元,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姜林刚、韩玲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 946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5 546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时间
2018-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鲁0281执313号
立案日期
2018-01-03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23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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