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26********1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2501民初858号
案号
(2019)内2501执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永平工资21000.00元;二、被告张乐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广儒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0元(缓交),由被告朱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时间
2019-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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