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6********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2501民初858号 |
案号 |
(2019)内2501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永平工资21000.00元;二、被告张乐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广儒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0元(缓交),由被告朱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