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1********4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2民初3886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1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代垫车款35757元;二、被告李晓明给付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逾期还款滞纳金(以垫付款35757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间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凡旺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元,由被告李晓明、孟凡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