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2********1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10359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马亮、尹洪波于2010年3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马亮、尹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97588.65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4052.98元(以上截止日为2016年8月8日),并自2016年8月9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马亮、尹洪波提供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金家街92-2号(4-6-1)、建筑面积85.39平方米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沈阳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马亮、尹洪波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亮、尹洪波追偿。如被告马亮、尹洪波、沈阳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5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亮、尹洪波、沈阳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19-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