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4********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523 民初 556 号 |
案号 |
(2021)黔0523执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4 万元,并从 2019 年 7 月 23日以借款本金 14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8.32‰加收 50%计算复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陈娟娟、高进、赵远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