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2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2323 刑初 49 号 |
案号 |
(2021)黔2323执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邬建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 年 10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31 日止。2017 年 8 月 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先行羁押五日已折抵)二、被告人罗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5月 12 日止。)三、被告人邓雷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4 日止。2018 年 9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先行羁押一个月零七天已折抵)四、向被告人邬建华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