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仲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922民初2352号 |
案号 |
(2021)辽0922执恢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仲新返还原告张东明借款18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息均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被告仲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