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思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0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8806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3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思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信用卡本金6675.63元,逾期利息998.30元、消费手续费106.38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8月12日),并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偿还原告本金、逾期利息、手续费及相关费用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马思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