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2********2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915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强与被告陈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盘锦爱友农化有限公司货款3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被告郑强与被告陈永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