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丽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0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18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恢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丽梅、周沛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2,539.88元、利息7,227.78元,总计289,767.66元,(截止日为2015年4月22日),并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可依法对被告宋丽梅、周沛武提供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5-1号(1-30-6)、建筑面积54.65平方米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沈阳伯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被告宋丽梅、周沛武已就抵押物有效设定抵押,且相关抵押物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原告正式执管之日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宋丽梅、周沛武、沈阳伯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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