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汉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1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3民初765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涂圣阶经济损失21555.53元 ;二、第三人梁汉伟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涂圣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 1366元,减半收取 683 元,由被告梁汉荣、第三人梁汉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