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明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3********4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24民初1093号
案号
(2021)桂0324执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唐明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蒋辉艳医疗费8 7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600元、护理费2 697.58元、误工费1 559元、营养费75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 383.88元。二、原告(反诉被告)蒋辉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唐明姣医疗费2 35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263.92元、误工费995.54元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 818元。上述第一、二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唐明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蒋辉艳赔偿款人民币11 565.88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蒋辉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唐明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明姣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蒋辉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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