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明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4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4民初1093号 |
案号 |
(2021)桂0324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唐明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蒋辉艳医疗费8 7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600元、护理费2 697.58元、误工费1 559元、营养费75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 383.88元。二、原告(反诉被告)蒋辉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唐明姣医疗费2 35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263.92元、误工费995.54元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 818元。上述第一、二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唐明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蒋辉艳赔偿款人民币11 565.88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蒋辉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唐明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明姣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蒋辉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