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江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2********2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3刑初191号、(2020)闽03刑终516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9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何坤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方伟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江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星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永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林银松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吴伟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林宝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责令被告人黄星和、林银松、陈永兴退出各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2500元、27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被告人吴伟新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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