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8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民初1189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2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凤林、被告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为91600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董金叶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金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凤林、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2元,减半收取2066元,由被告杨凤林、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董金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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