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8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民初1178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2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凤林、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496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3日的利息为14116.67元;2020年2月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管海生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管海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凤林、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秦永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计4137.5元,由被告杨凤林、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管海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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