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1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8536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远借款本金336300元,利息16000元;二、被告李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远借款逾期利息(从2020年5月28日起以未付借款本金336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5元,保全费2282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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