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2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6380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10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53963.88元。二、被告马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15546.84元、罚息530.02元,(截至2019年5月13日,自截至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结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三、如被告马亮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马亮进抵押的房产(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118-305号4-6-1,建筑面积159.34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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