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狄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2********1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522民初941号
案号
(2021)辽0522执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与被告被告谢建辉、狄华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谢建辉、狄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借款本金120227.22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6875%承担逾期利息。三、上述款项逾期未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对被告谢建辉、狄华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顺城街01组5幢15单元4-1号面积54.13平方米的住宅楼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5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计1352.5元,由被告谢建辉、狄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5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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