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2********1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522民初942号
案号
(2021)辽0522执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春忠、郭玲玲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借款本金48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6078%承担逾期利息。二、被告赵春海、吕波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春海、吕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春忠、郭玲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赵春忠、郭玲玲负担,被告赵春海、吕波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5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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