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连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21********29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402民初2293号
案号
(2021)鲁0402执1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桂兰给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借款本金149099.93元、借款利息6422.08元(截至2017年5月15日)及剩余逾期利息(以14909.9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连平以其与被告张桂兰的家庭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桂芳、姜宪苗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及被告张桂兰、赵连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22.5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桂芳、姜宪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桂兰、赵连平追偿;四、驳回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费132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张桂兰、赵连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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