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HK0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民终16313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10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8499号民事判决;毛敏、王幽和成都业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冯宇借款本金310093.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93.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毛敏、王幽和成都业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630元,由王幽负担2580元,毛敏和成都业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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