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凤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2********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1577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1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凤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99207.4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7544.64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元,保全费10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凤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