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成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4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5民初26821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成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清还透支本金49977.74元、利息10559.76元、手续费1192.8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负担1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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