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2********0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19380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79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伍伟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从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给原告梁桂梅、原告肖可仪、原告肖继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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