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02********1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10369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3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18.32元;二、被告冯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6018.32元为基数的手续费4400.00元及罚金4526.77元(截至2020年4月28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冯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元;四、驳回原告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冯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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