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0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7183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8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9月13日前被告梁程铭、陶红欠原告井立连借款120000元。被告梁程铭、陶红同意补偿原告借款利息为15000元,现本金及利息共计135000元。梁程铭、陶红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井立连借款50000元,于2021年2月5日之前偿还余款85000元。(该款项打入原告井立连个人账户,户名:井立连;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 9949 1012 5771 917)二、若被告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按照以上实际欠款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被告梁程铭、陶红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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