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郜松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3********6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7983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2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郜松伟、毛富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振营借款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郜松伟、毛富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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