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郜松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6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7983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2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郜松伟、毛富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振营借款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郜松伟、毛富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