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21民初754号 |
案号 |
(2019)桂0721执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严华共同归还给原告朱永华借款本金2 4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8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严华共同支付给原告朱永华律师服务费102 280元;三、被告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卢民军对被告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严华的上述借款、利息以及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1 426元,由被告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严华、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卢民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玉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2690200666T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供销合作社杨李化肥仓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