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双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7********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627民初2233号
案号
(2021)闽0627执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谢双山、吴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河森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900元);二、谢煌武对谢双山、吴碧云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双山、吴碧云追偿;三、驳回林河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谢双山、吴碧云负担,谢煌武负连带缴交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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