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0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10373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3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凯、马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66.6元;二、被告高凯、马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1666.6元为基数的手续费1580.58元及罚金593.12元(截至2020年4月28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高凯、马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元;四、驳回原告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凯、马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