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宇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6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4288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盛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 0万元,并支付利息1 6 8 8 7. 1 0元(利息已计至 2 0 1 9年 1 2月 1 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 0 5 4元,减半收取计 3 0 2 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盛宇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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