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松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1********3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82民初4083号
案号
(2021)辽0882执1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松岩、王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4日内给付原告罗帅借款人民币16853万元。二、被告从2019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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