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1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民终15538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0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秦杰、秦红、冯永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杰返还本金20万元并计付利息(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张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张杰负担300元,秦杰、秦红、冯永庆共同负担6700元。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询时,冯永庆坚持称其签订的案涉合同为空白合同,秦红则称其签名时该《借款借据》上已有秦杰、冯永庆的签名。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关于张杰向秦杰出借2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秦红、冯永庆系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的认定。张杰主张秦杰、秦红、冯永庆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其借款20万元,提交了2016年3月10日的《借款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秦杰、秦红、冯永庆在上述合同落款“乙方”处、借据“借款人”处均签名捺印,秦红、冯永庆对上述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秦红、冯永庆系案涉共同借款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冯永庆抗辩称其签名时合同为空白文件,其系案涉借款保证人,证据不足,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冯永庆提交录音记录但未申请张樟出庭作证,对该录音记录本院不予采信。冯永庆、秦红主张张樟与秦杰存在恶意串通亦无提交证据佐证,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秦红、冯永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在案涉合同上签名捺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清晰认知,现借款期限届满,张杰主张秦杰、秦红、冯永庆向其共同承担20万元的还款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秦红、冯永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秦红、冯永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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