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02民初9691号 |
案号 |
(2019)浙0702执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20万元,并支付利息(算至 2018 年7月21日的利息为750880.83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严土根、许雪芬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梦琴湾佳苑4幢1单元1501室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7192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严土根、许雪芬对被告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31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金华市东润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2018)浙0702民初968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被告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90万元,并支付利息(算至 2018 年7月21日的利息为699066.66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最高主债权限额6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金旭刚、杜静对被告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2018)浙0702民初968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被告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90万元,并支付利息(算至 2018 年7月21日的利息为699066.66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最高主债权限额6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浙0702执67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95088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严土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2758072382L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伟业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