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6********0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555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0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明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杰偿还投资资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4.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5元,由被告徐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