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连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21********29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481民初3870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鲁0481执1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滕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赵连平、张桂兰下欠宋明宗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019年8月15日前的借款利息30万元,2、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20年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6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借款利息2万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偿还借款利息10万元,剩余借款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二、赵连平、张桂兰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宋明宗案件申请费5000元;三、若赵连平、张桂兰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宋明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赵连平、张桂兰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一并到期,宋明宗有权对所有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270元减半收取8635元,由赵连平、张桂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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