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连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21********2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481民初387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鲁0481执1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连平、张桂兰下欠宋明宗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019年8月15日前的借款利息30万元,2、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20年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6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借款利息2万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偿还借款利息10万元,剩余借款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二、赵连平、张桂兰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宋明宗案件申请费5000元;三、若赵连平、张桂兰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宋明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赵连平、张桂兰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一并到期,宋明宗有权对所有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270元减半收取8635元,由赵连平、张桂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