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鞠明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4********5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26民初95号
案号
(2021)豫1526执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一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鞠明凤、赵志立、赵自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磊支付项目投资款、工程项目盈利分红款共计4990036.55元(1983036.55元+3007000元=4990036.55元)及利息(利息以4990036.55为本金,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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