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鞠明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4********5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6民初95号 |
案号 |
(2021)豫1526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鞠明凤、赵志立、赵自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磊支付项目投资款、工程项目盈利分红款共计4990036.55元(1983036.55元+3007000元=4990036.55元)及利息(利息以4990036.55为本金,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