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7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刑初84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3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