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8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266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3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FB-2015073A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具体设备见本判决附件《财产清单》);三、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5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共支付1252500元;四、被告陈彦林、王乃创、王波对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由本判决第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77元,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王乃创、王波负担2252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时间
2018-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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