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5********4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4714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2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借款本金43551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其中2020年6月23日之前的利息(手续费)4663.96元、违约金2255.24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谭建平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彭辉名下的家庭车辆日产逍客2011款7逍客2.0-cvt/mt前驱xl火(国ⅳ),车架号:lgbl2ae06by104656,车牌号:粤mbk703车辆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对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工行合肥四牌楼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1302012041000093458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告彭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谭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